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奖励
(一)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后并且达到约定缴税额度,政府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一年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给企业,后一年减半。
(二)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后并且达到约定缴税额度,政府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给企业,后二年减半。
(三)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后并且达到约定缴税额度,政府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
(四)域外加工企业在我县注册分公司,县政府将企业年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政策
(一)对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由企业先行出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成部分在企业建成达产正式缴税后,参照合同规定的缴税额度在政策期内逐年以扶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企业,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二)对需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前3年租金由县政府承担。
三、收费原则
(一)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属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按下限执行外,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原则上免收。
(二)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规费,除属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要从低收取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减半征收。
(三)在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执行同行业最低标准。
四、引资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有功人员,在企业投产达效后按固定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五、相关说明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项目,参照以上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凡外商来我县投资生产加工型以外的其它行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三)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招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代办、协办或领办相关审批手续。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五)本意见由县经济贸易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