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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汇金.地方政策| 大庆市红岗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8-19

公司宗旨

解决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政企信息交易成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助推构建“亲”和“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国科汇金

红岗区2017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激发红岗区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的工作热情,积极引荐社会投资、创业者到红岗投资兴业,为全面建设“现代工业新城、生态宜居红岗”凝聚发展合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引进资金在红岗区投资或注册办企的投资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社会自然人。其中,生产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税收;注册类企业缴纳税收入入区级财政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执行标准

(一)对落地的产业项目法人代表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1、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3、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4、重大项目施行一事一议原则。

(二)对引进产业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人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对招商工作贡献突出的商会等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大力支持招商工作,提供产业项目招商线索并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商会、中介组织、驻外办事机构、院校科研团队等5万元奖励。

(四)对区外迁入企业或新增税源企业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按照一个纳税周期进入区财政部分2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万元,进入区财政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万元,进入区财政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按照一个纳税周期进入区财政部分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五)对引进注册类企业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协调区外迁入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及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1、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2%逐年给予奖励;

2、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3%逐年给予奖励;

3、年度纳税额入区级财政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缴纳税收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照税收入区级财政部分的4%逐年给予奖励。

(六)对区属各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工作及其他单位引进单体项目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区属各部门完成年度招商工作给予奖励工作经费5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额度5‰奖励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项目落地包保工作组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程序分项目登记、申请、考核、奖励兑现四步进行。

(一)项目登记

引资人引进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区招商局对引资人的确定进行审查,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奖励申请

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资人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经区招商局初次审查后,报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

1、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由区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联合出具认定报告;

2、对项目上缴税收的认定,由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共同进行审查认定;

3、对项目招商奖励额度的认定,由区招商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招商奖励项目进行汇总,根据审查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上缴税收额度提出意见,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招商奖励兑现

1、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招商奖励;

2、受奖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奖励的指导原则

1、由单位引资,奖励全部归单位,作为单位的工作经费;

2、由个人引资,奖励全部归个人;

3、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资,奖励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4、由单位联合引资,经费分配由单位协商确定。

5、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6、本办法由区招商局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7、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项目。

政企对接流程

1、发布优质企业投资意向基本情况

2、国科汇金政企平台初步筛选适合的落地的地方政府(合作伙伴优先),并发详细资料

3、政企相关负责人在国科汇金会议室见面洽谈

4、布局企业赴政府实地考察并详细洽谈

5、政府相关人员赴企业实地考察并详细洽谈

6、签约

如有意向进一步了解请联系:赵家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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