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凤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7
第一条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我区的招商引资活动,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提供信息、联系客商,并获得引荐成功的社会各级各界人士,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引荐成功是指资金确实到位,项目已经投产运营。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利用各种渠道促成外来投资者在龙凤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2、购买、租赁关停及倒闭企业资产,并投资200万元以上进行固定资产改造;
3、项目类型应为生产加工、旅游开发、商贸物流、畜禽养殖。
第六条对于我区非在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自然人,引进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按引进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部分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于我区在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按引进项目年度内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对突出贡献者,在提拔任用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对于镇村、街道和区直各单位、各部门的奖励:
1、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以完成任务为基本条件,以超额完成比例、绝对数及引进单个项目的质量为评奖主要依据,分别给予单位和部门以及主要负责人一定物质奖励。
2、对于镇村、街道利用自有资源直接引到所辖区域内的项目,三年内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按区、镇村(街道)2﹕8的比例实行分成。对于镇村、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注塑城除外)的,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三年内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每年按区、镇村(街道)6﹕4的比例分成。
对积极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并引进重大项目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引荐人身份的认定及项目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确认。
1、受奖者为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引荐人在引进项目前,必须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的一个月内,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设立项目(企业)审批表》、《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2、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3、引荐人应协调投资方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年度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或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当年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书面证明。
第十条奖励的申领程序
1、引荐人必须在项目实际进入区域前,持引荐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2、引荐人年末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奖励手续,提交引进的企业或法人代表对其引荐人的确认材料。
3、招商引资奖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受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励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执行与管理
1、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2、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区招商、财政、审计等部门年末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对引荐资格及引荐人进行确认,核定奖励标准,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
3、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政策,并做到公正透明、诚实守信。
4、凡不按本办法要求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的引荐人,视为自动放弃引荐人资格和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5、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以前发布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后不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