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图区2010年招商引资考评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就业人员多的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使招商引资考评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具指导性和引导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新进入我区并且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不允许翻牌。
第二条各单位的招商指标可以用一个企业(项目)或几个企业(项目)的投资总和完成。
第三条各单位被列入考核的项目中,工业项目的投资额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商服开发、市场建设、商业、农业等其他项目的投资额按实际投入资金为准。
第四条引进的工业、商业企业(项目)当年投产达效的,在认定到位资金的基础上,再按入区级财政收入的1﹕100进行认定,两者之和即为该项目的实际引资额。
第五条为我区协调新税源的单位,按企业入区级财政收入的1﹕100认定指标。
第六条对通过努力将个体工商户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并能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单位,根据企业入区级财政收入的1:50认定指标。
第七条从上级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为政府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0认定指标。
第八条共同引进的项目,不允许超过两个引进单位。到位资金额分配情况由两个引进单位自行商定。
第九条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党政领导对自己所分管部门招商引资负总责,在完成自己任务的同时,还要定期听取所分管部门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监督其完成招商任务。
第十条根据各单位招商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年终将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及先进个人,并依据《萨尔图区2010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于承接招商指标但未完成的区属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班子,取消该单位和单位领导当年评选先进资格,招商指标完成情况年底在全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确认具体时间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从12月1日起引进的项目列入到下一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考评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