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图区2010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我区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区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企业,促进我区经济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结合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引进区外资金、项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经考核确认后,均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设立引进项目奖、投产达效奖、完成任务奖、区长特殊贡献奖四个奖项。
(一)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1、新入驻我区并且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到1千万元(含1千万元)的,按进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0.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1千万元到5千万元(含5千万元)的,按进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按进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2、凡引荐企业入驻空港经济产业园,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的,按进入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统计部门认定)占投资总额40%以上的,在符合前两条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5‰给予奖励。
(二)投产达效奖励标准
当年新引进或者上一年引进今年投产达效的工业、商业项目,全年进入区财政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进入区财政收入的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安装项目,全年进入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进入区财政收入的3%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全年进入区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进入区财政收入的1%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项目奖和投产达效奖不重复进行奖励,按其中奖金值高的一项执行。
(三)完成任务奖励标准
1、能按时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领导重视招商工作、带头挖掘招商信息进行招商,引进项目好,成绩显著,并主动为招商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单位,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的奖励基数由招商引资考评小组年末确定。年初下达指标为1亿元及以上的先进单位,按获得基数的2.5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20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50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2000万至4000万元的先进单位,按获得基数的2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20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1000万元的先进单位,按获得基数的1.5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5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10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500万元的先进单位,按获得基数的1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3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500元。此项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2、完成任务的单位,评为达标单位。达标单位的奖励基数由招商引资考评小组年末确定。年初下达指标为1亿元及以上的达标单位,按获得基数的2.5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20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40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2000万至4000万元的达标单位,按获得基数的2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15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1000万元的达标单位,按获得基数的1.5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5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800元;年初下达指标为500万元的达标单位,按获得基数的1倍给予奖励,且每超额完成300万元指标,增加奖励400元。此项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先进单位每个单位评选出两名先进个人,达标单位每个单位评选出一名先进个人,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先进个人名额。先进个人奖励的标准由招商引资考评小组年末确定。
(四)区长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
1、为我区财政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纳入区级财政收入比上一年新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为我区协调新增税源(包括异地回迁企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企业当年进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0%对协调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3、通过招揽业务、销售产品等形式帮助企业增加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使企业当年进入区级财政在上年度基础上增加收入的,对协调单位或个人按增收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从上级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帮助区政府争取计划外无偿资金的,按协调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协调人一次性奖励。
5、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的单位或个人,视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为财政贡献大的企业,视企业具体情况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由引荐人根据引入的资金、项目、企业情况向招商引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引进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引荐人的确认材料。
2、投资者身份证明。属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和投资单位证明;属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3、引进注册企业验资报告或有关到位资金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
(二)由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区域间合作项目也适合本奖励办法。
第七条成立区招商引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组长:区长
副组长:常务副区长主管招商工作副区长
成员: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萨尔图工商分局。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萨尔图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庆萨政办发〔2008〕2号)同时废止。
